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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858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法官迴避及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八五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址前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65號事件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