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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上 訴 人 曾一峰被 上訴 人 瀚濤網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民商上更㈠字第 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11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台聲字第1495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 111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忠二路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時日,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