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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上 訴 人 陳献章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被 上訴 人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原名「空軍第四二七戰

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吳杏先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及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吳杏先,有國防部民國 111年5月20日令影本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契約已因上訴人於102 年10月3 日收受系爭終止契約函而終止,被上訴人既未證明終止契約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即應支付系爭保留款新臺幣(下同)640萬4,077元,上訴人請求如數給付,尚非無據。惟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7款約定「成品」以80%計價,「半成品」以 40%計價,並明定成品、半成品之意義。而「機庫頂板6 毫米厚內襯鋼板」須與機庫頂板工程結合,方能達成提升頂板強度之契約目的,在未施作機庫頂板之情形下,該內襯鋼板自屬系爭契約所稱之半成品。況上訴人於103 年6月6日函復被上訴人時,亦將尚未組裝之內襯鋼板視為半成品。查系爭工程得以成品計價之內襯鋼板,僅有組裝完成之36號機堡,未完成之37、38號機堡則以半成品計價,故此部分正確金額應為1,544萬3,831元,上訴人溢領報酬共計913萬4,912元。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並持與系爭保留款為抵銷抗辯後,上訴人除無餘額可供主張外,猶對被上訴人負有273萬0,835元債務,且屬系爭保險單擔保之責任範圍,在上訴人清償前開債務前,系爭保險單之保證責任尚未解除,被上訴人自得暫不發還。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發還系爭保險單及給付系爭保留款,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反解釋契約原則或適用法規不當,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合法認定37、38號機堡內襯鋼板依約應以半成品計價,並就其他未詳載部分,說明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而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至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主張被上訴人基於系爭契約第9條第7項約定,對其負有邀集施工介面相關單位協調、配合之協力義務,卻預先約定免除自己之責任,顯不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 款規定,應屬無效,被上訴人違反協力義務在先,其有權請求已施作完成37、38號機堡內襯鋼板之對待給付;縱各該內襯鋼板並未完成組裝,僅得以半成品計價,亦應以該工項之「總結算金額」扣除已付款項後,結算給付其他餘款等詞,核屬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得以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