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上 訴 人 廖憲宗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上 訴 人 廖瑛霖
廖周彥廖玟萍廖玟玲李毅鋒李俊毅李淑英李淑姿廖鳳湄周芳竹謝沛勳謝沛霖謝佩君被 上訴 人 王思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為判決之法官「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