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上 訴 人 陳 妙 珍

黃陳嬋媚

陳 嬋 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 奕 全律師被 上訴 人 陳 敬 譯訴訟代理人 謝 曜 焜律師被 上訴 人 陳 敬 道

鄭 嘉 珮鄭 嘉 云林 陣 蒼律師(即陳敬師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建物、古厝為被繼承人陳子教之遺產,應由兩造公同共有,因系爭土地於民國74年12月20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訴外人陳薛玉蘭及被上訴人陳敬譯、陳敬師、陳敬道4人(下稱陳薛玉蘭4人)分別共有,系爭建物則由陳敬譯於96年7 月26日辦理登記為己所有,侵害其等對系爭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且為不當得利等語,堪認上訴人所指侵害其等對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為,係指於74年12月20日及96年7 月26日排除其等為所有權人之登記行為。惟上訴人於105年3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行使權利,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請求權時效已罹於15年,被上訴人復為時效抗辯,上訴人不得請求塗銷系爭土地登記,陳敬譯在第一審所為訴訟上和解不生效力,無拋棄時效利益之適用。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鄭嘉珮、鄭嘉云之母陳妙玲(業於101年4月16日死亡)已同意放棄繼承分得系爭房地,陳子教之繼承人已因全體同意而達成系爭房地由陳薛玉蘭4人取得,系爭古厝及3筆農地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系爭建物依系爭協議既由陳薛玉蘭4 人取得,復由陳敬譯取得該建物完整所有權後辦理第一次登記為所有權人,陳敬譯並依系爭土地登記之事實,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陳敬譯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資格,自100 年間起占有使用系爭房地並收取租金,非無法律上原因,兩造對陳敬譯無系爭不當得利債權存在。又系爭協議已約定系爭古厝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取得,上訴人不得再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古厝。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1164條、第767 條、第821條、第828條第2 項,請求塗銷系爭房地登記,並返還為兩造公同共有;暨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陳敬譯給付占用系爭房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併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分割系爭房地及不當得利債權,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本件訴訟標的對於陳子教之繼承人固須合一確定,惟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其上訴效力即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陳妶姝,爰不併列其為上訴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