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上 訴 人 李湘滿被 上訴 人 高梓喬訴訟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0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101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6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