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周子懷法定代理人 周志誠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被 上訴 人 周麗華
周麗娟周麗惠周蔚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係民國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設立且訂有規約之祭祀公業,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周炳煌原為上訴人之派下員,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98年5月1日死亡。被上訴人有共同承擔祭祀之意願,上訴人前將其列於派下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編號第173至176號之派下員,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志誠擔任管理人前,確有參與上訴人每年舉辦之祭祖活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其因繼承取得上訴人之派下權而為派下員,因上訴人否認,而請求確認其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應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