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宋宛蓁(原名:宋雨津、宋瑞珍)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