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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27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上 訴 人 陳碧貞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被 上訴 人 黃春柳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㈠兩造於民國100年6月18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同意以103年10月6日成立調解離婚日為夫妻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且調解時並無明示互相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造未合意由上訴人支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予被上訴人作為協議離婚之條件,上訴人復未能證明已交付該350萬元予被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於基準日時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總額為3578萬元,扣除其於基準日時應計入之婚後債務2870萬元後,合計為708萬元。㈢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⑫至⑮所示財產(下稱○○房地),除訂金100萬元及簽約金120萬元係上訴人婚前以現金所支付外,其餘價金係上訴人婚後向銀行貸款用以清償,並非全由其婚前財產支付,故○○房地為上訴人婚後始取得之財產。上訴人於103年3月20日以6000萬元將○○房地售予訴外人陳碧媛,陳碧媛已支付買賣價金514萬元,上訴人對陳碧媛尚有5486萬元債權存在。是上訴人於基準日時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總額,為附表二編號①至⑮所示之財產及價值,加計○○房地買賣價金債權5486萬元,扣除上訴人以婚前財產支付之價金220萬元後,合計1億4023萬9430元;其婚後債務則為附表二之消極財產4258萬6894元、負有移轉○○房地所有權予陳碧媛之債務價值6105萬1291元、積欠陳碧媛之借款債務1600萬元,合計1億1963萬8185元。故上訴人於基準日時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2060萬1245元。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基準日時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依序為2060萬1245元、708萬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1352萬1245元,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之免除或酌減分配額情事,被上訴人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得對上訴人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半數676萬623元,經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之125萬元本息合計165萬8219元債權抵銷後,尚餘510萬2404元。至附表三所示匯款無法證明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借用,上訴人不得主張抵銷。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10萬2404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