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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上 訴 人 樂天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宣偉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上 訴 人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與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佩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佩琪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