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上 訴 人 欣榮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林佳穎律師被 上訴 人 柯騰晏(原名張清元)
柯欣豪(即柯王秀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柯欣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柯欣豪為被上訴人柯王秀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柯王秀容於民國111年6月21死亡,其繼承人柯欣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且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翁 金 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