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簡佑霖律師被 上訴 人 里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安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敦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偉甫為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變更為楊偉甫,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