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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67號上 訴 人 凱撒利多社區管理負責人(原名凱撒利多社區管理

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酈琦被 上訴 人 賴英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6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凱撒利多社區管理委員會上訴後,變更名稱為凱撒利多社區管理負責人,其法定代理人由倪國煙變更為陳酈琦,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可稽,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