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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97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上 訴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國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至106年9月25日止(下稱系爭期間)監禁於被上訴人監獄期間,被上訴人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在伊房舍裝設錄音設備,聽取伊之言論及活動,非法侵害伊隱私、秘密通訊自由等情。爰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管理受刑人而設置監視錄影、錄音設備,係維護其人身及戒護安全所為必要管理措施;且上訴人監禁於伊勵新二舍獨居期間,錄音設備故障無法運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主張其於系爭期間監禁於被上訴人監獄,遭被上訴人在其房舍裝設竊(錄)音設備,聽取其言論及活動,非法侵害其隱私及秘密通訊自由云云。惟按109年1月15日修正(下稱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稱處遇條例)第13條、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累進處遇分4級,除第1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不加監視外,監所為維持紀律、安全秩序,均應隨時監察受刑人狀況,不以影像監視為限。參以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21條第1至3項規定,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為戒護安全目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查上訴人於102年6月10日入被上訴人機關服刑,同年9月編第4級;其入監後因另案長期借提他監,於103年6月11日至106年9月25日轉至勵新二舍獨居收容,期間錄音設備故障無法正常運作,無相關錄音紀錄等情,有被上訴人108年11月22日、109年11月4日函可參,則上訴人係第4級受刑人,無適用處遇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款得不加監視之規定,被上訴人亦未以錄音設備竊聽其言論;縱其採錄音方式監管,基於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同一法理,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且係修正前該法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戒護及監視方式,屬依法令之行為,難指為違法。綜上,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萬元,洵非正當,其上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上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者,須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始得為之。至當事人於其聲明上訴之事項能否為有利於己之證明,則屬事實問題,非其上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自不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其於監禁期間,遭被上訴人以錄音方式監管,侵害其隱私及秘密通訊自由,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等語(見一審卷第9頁)。第一審以向被上訴人函查結果,認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裝設錄音設備聽取上訴人言論,縱被上訴人裝設錄音設備,與維護機關及受刑人之安全亦屬相當,未違反比例原則,其所提本件之訴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對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以其聲請調查證據及傳喚(訊問)證人以證明被上訴人監聽事實,第一審未敘明未予調查之理由,且未敘明其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保障受刑人除人身自由之必要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所受憲法上之權利保障,並無不同,受刑人通訊秘密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保障之理由,其判決不備理由等語(見一審卷第121頁、原審卷第13頁)。則上訴人聲明上訴之事項,關於被上訴人有無錄音,及其錄音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無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權利,屬上訴人就是否受有不法侵害之有利於己事實之證明問題,須依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之結果,始可據以判斷其真偽,尚不得即謂其上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審仍以被上訴人未以錄音設備竊聽上訴人言論,縱有錄音,亦無違比例原則,認上訴人之上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