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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14號再 審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再 審被 告 台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梁國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及110年3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