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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19號再 審原 告 張仁宗

張仁道再 審被 告 祭祀公業張笨法定代理人 張永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確定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570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