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5號再 審原 告 羅東霖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再 審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係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