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8號再 審原 告 莊耀申再 審被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62年3月30日本院判決(62年度台上字第711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玉惠,已另依職權裁定
命其為承受訴訟。又對於終審法院之判決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62年度台上字第711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雖未以再審之訴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提起再審之訴,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均先敘明。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62年3 月30日判決,本院前依再審原告聲請於102年2月22日補發判決,可知再審原告前已收受原確定判決正本,乃遲至11
1 年2月9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