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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53號再 抗告 人 王綵琳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黃正龍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莊瓊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5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前以臺北市○○區○○路 ○○○巷○○號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經相對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再抗告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於 600萬元,並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違約金,及每萬元每日30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與執行費範圍內,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2011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經拍定,並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後,再抗告人以士林地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 106號確定判決「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本金540萬9,000元之部分均不存在」(下稱系爭抵押權判決),及相對人對其起訴請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借款之違約金債權經士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1號判決駁回確定(下稱系爭違約金判決)為由,先後 2次對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嗣執行法院於109年5月6日重作分配表,僅將相對人之債權原本540萬9,

000 元列入分配表,相對人以其於系爭抵押權所應受分配之金額為本金 540萬9,000元、自債務清償日104年11月3日翌日起至106年 7月20日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185萬2,397元、自104年11月4日起至106年7月20日按每萬元每日40元計算之違約金137萬2,500元在最高限額800萬元內可受分配為由,聲明異議,請求重新更正分配表,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予以駁回(下稱司事官處分),相對人提出異議,該院法官將司事官處分駁回相對人請求分配遲延利息之部分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其餘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相對人則未聲明不服。原法院以: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 80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並無將利息、遲延利息排除在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外。系爭抵押權判決係認定再抗告人向相對人借貸 600萬元及設定系爭抵押權時,並無欠缺意思表示能力,相對人亦無共同詐欺之情事,惟相對人預扣 3個月利息45萬元、手續費12萬元、代書及規費2萬1,000元,實際交付再抗告人540萬9,000元,兩造僅在該交付借款範圍內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亦即兩造間之借貸契約除借貸金額修正為540萬9,000元外,其他權利義務即因給付遲延所生之約定遲延利息債權債務仍存在,此由系爭抵押權判決之主文為確認超過「本金」540萬9,000元之債權均不存在,而非確認超過540萬9,000元之債權均不存在自明。而系爭違約金判決之訴訟標的為相對人之違約金債權,不包括540萬9,000元借款之遲延利息債權在內,相對人對再抗告人有無該遲延利息債權,於系爭違約金判決並未成為爭點,亦未經判斷,自無拘束力可言,因而維持士林地院所為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按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與該本金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均為該抵押權效力所及。又此項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不以原債權已確定時所發生者為限,其於原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亦包括在內,仍有優先受償之權。查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並無將利息、遲延利息排除在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外,而系爭抵押權判決主文關於「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本金549萬9,000元之部分均不存在」,係指借貸金額僅有549萬9,000元,非謂本金549萬9,000元之借貸契約因給付遲延所生之遲延利息債權亦不存在,且系爭違約金判決並未判斷相對人對再抗告人有無540萬9,000元借款之遲延利息債權,原法院因以上述理由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論斷,依上說明,經核於法洵無違背。再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適用應停止適用之本院18年抗字第 241號裁判先例而解釋系爭抵押權判決主文,及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等顯然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