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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聲 明 人即 抗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明人主張其之法定代理人業經改選由楊兆景擔任董事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惟查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事件業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終結,楊兆景於同年5月始經改選登記為聲明人之董事長,有經濟部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聲明人嗣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改選為楊兆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不合,其聲明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