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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30號再 抗告 人 塗坤謀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4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0年度破抗字第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破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原法院乃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雖其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714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與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