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抗 告 人 黃靖禕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獎學金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給付獎學金等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經該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於起訴之先位聲明,係依兩造所簽訂之中國國民黨中山獎學金留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而第一、二備位聲明則分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130萬元,及返還剩餘黨費9,600元,未逾150 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非合法,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