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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30號再 抗告 人 林礽松代 理 人 鄭玉金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李紹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為相對人李紹平之債權人,其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88號確定判決(下稱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該法院就李紹平對於第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下合稱系爭公業)所有名下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強制執行。經新竹地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李紹平就系爭公業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禁止該公業為交付或移轉行為。新竹地院嗣依再抗告人聲請,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8 月17日執行命令),通知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竹北地政事務所(下依序稱竹東地政所、竹北地政所,合稱地政機關)准再抗告人代相對人辦理系爭公業所有新竹縣○○市○○○段○○○小段 100、122、123、133、135、137、104、113、118等地號、○○市○○○段○○○○段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後,辦理查封登記。嗣竹東地政所於110年8月25日函覆(下稱25日函):相關移轉登記案件目前進行訴願程序中,應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行文囑辦查封登記等語;竹北地政所於110年8月30日覆函(下稱30日函)以:確定判決所載鄭萬盛四公業法定代理人為鄭貴章,與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管理者為鄭復寧不符等語,經系爭公業等人對8 月17日執行命令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9月14日以裁定撤銷8 月17日執行命令(下稱系爭9月14日裁定)。再抗告人聲明異議,新竹地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裁定駁回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執行法院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命第三人將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或依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均應依法審酌判斷,非一經債權人之聲請即予准許。倘申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本於職權審查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是否為該判決之被告,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是否相符等事項後,以為登記之准駁。本件再抗告人聲請新竹地院核發8 月17日執行命令,性質核屬准許其代位相對人辦理系爭公業所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後,以為後續強制執行程序。地政機關以相對人得否執確定判決,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尚在訴願程序中,以及系爭公業之管理人究為何人尚有爭議,以25日及30日函覆新竹地院目前無法完成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本其職權進行審查,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因認無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達成執行目的,為兼顧兩造及第三人之權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以系爭9月14日裁定撤銷該8月17日執行命令,新竹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均無不合等詞,因而維持新竹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經再抗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核發8 月17日執行命令,通知地政機關將系爭公業所有之系爭土地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後辦理查封登記,經地政機關函覆意見後,司法事務官認8月17日執行命令不適當,以系爭9月14日裁定撤銷8月17日執行命令。系爭9月14日裁定,核屬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並非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再抗告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自應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依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為處分。乃新竹地院見未及此,誤認系爭9月14日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之終局處分,逕以再抗告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於法未合,原法院未予糾正,即有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蕭 胤 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