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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72號抗 告 人 林 市上列抗告人因與林宜煌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9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送達,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以伊有權利分得伊先父遺留之不動產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