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61號抗 告 人 陳文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秀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該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駁回),其訴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