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74號抗 告 人 姜榮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上開聲請再審事件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即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