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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聲 請 人 鄭宗旭上列聲請人因與廖明政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34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補字第78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3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應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