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65號聲 請 人 陳彥佑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0年度勞再字第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蔡鴻燊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