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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黑手黨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