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周秀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貴鳳等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分割遺產)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96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