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59號聲 請 人 李彥緯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