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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提起再抗告,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75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沒錢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