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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6號聲 請 人 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寧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61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6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廢棄發回,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4%,餘由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5號事件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3 萬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