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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 (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瓊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追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987號),提起再抗告,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98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我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函在卷可稽,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