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60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Mighty Enterprises, Inc.法定代理人 Peter Te Hsiu, Lin-Tsai即林蔡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