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0號聲 請 人 呂紹賓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及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事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本院核定該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汪 漢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