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18號聲 請 人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