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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19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9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為之,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