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4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方有福
方有諒方秀筠方秀菊方春花方秀鳳方靜蘭方玉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全河、高耿炎、高有根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