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73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陵雲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再審事件,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73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蕭 胤 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