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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6號聲 請 人 A○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2間請求離婚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3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