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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8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19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聲字第12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61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6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