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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楊徐雲妹

楊 勝 榮楊 木 郎楊 鳳 嬌楊 鳳 霞楊 淑 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 鈞 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林美蘭間請求履行鬮分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909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二審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至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該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