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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85號聲 請 人 李美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717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其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111年度台聲字第1899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