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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10號聲 請 人 趙紘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元鴻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471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909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