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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慧 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