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聲 請 人 吳佩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林明財與相對人陳麗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明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