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54號聲 請 人 許錦榮
林月娥上列聲請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再字第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1年度台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僅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