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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聲 請 人 林月娥上列聲請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補字第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 年度台

補字第276號確定裁定(下稱第276號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第276號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