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83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宋 重 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榮昌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